东北林业大学家居与艺术设计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家居与艺术设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学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级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家居与艺术设计学院法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相关职责。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实验中心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院级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院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督促各单位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实验室)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部门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定期对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各专业(教研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同一区域由两个及以上部门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部门)和承办单位(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保障所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实验室)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院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当确定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并报保卫处备案。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学院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学院公共部位和各部门(实验室)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建筑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办公或实验;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按相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实行出借或者委托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借或委托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公共建筑,院内非学院指定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禁止私拉飞线等为电动车充电。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级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部门(实验室)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实验室(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实验室(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四)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加强演练。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级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实验室)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
(三)值班室的值班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实验室(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评估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由保卫处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认定。消防安全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核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火灾,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家居与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